警鐘丨披著“聯合辦學”外衣的斂財局 |
【案卷】
周文,男,1966年11月生,漢族,四川瀘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90年7月參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化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處長、繼續教育處處長、圖文信息中心主任,四川化院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23年7月,周文因涉嫌嚴重違法,經瀘州市監委指定管轄,瀘州市江陽區監委對其進行監察調查。
2023年9月,周文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四川省紀委監委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
2024年2月,周文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24年9月,周文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案探】
“見錢就拿,在金錢面前毫無抵抗力,使自己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從一名省級教學名師,淪為犯罪分子……”在留置場所,周文細數從事教育工作33年的點滴經歷,感慨自己在教學一線也曾為人師表、育李培桃,卻不承想,當自己走上管理崗位后,卻逐漸靠教育吃教育,最終墜入違紀違法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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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圖文信息中心原主任周文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朝入“仕”,靈魂逐漸被貪婪吞噬
生于書香門第的周文,幼年家境雖不算寬裕,但也算得上生活無憂。父親是小學教師,其教書育人的經歷和接濟貧困學生的善舉,讓周文自幼便沉浸在尚儉戒奢、篤志好學的濃厚氛圍中,也潛移默化地將教育情懷深埋心中。
1990年大學畢業后,周文被分配到四川化工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化院”)任教,從此埋頭深耕教育一線21年。直到2011年,教學成績和業務能力突出的周文被提任為教務處處長,后轉任繼續教育處處長。周文坦言,“走上行政管理崗位后,工作環境不再像教學崗位那樣純粹,專業建設、課程建設要從為學校謀發展、增加收入效益的角度開展,身上的擔子重了、責任大了。”任職后,周文負責學校的合作辦學工作。由于公辦高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辦學開展成人繼續教育業務,學校能夠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因此,周文開始想方設法走訪企業、研究各行業培訓需求,專注于通過為企業“搞服務”、與教育機構聯合辦學等方式為學校“創收”。
隨著與企業和校外培訓機構交往越來越密,業務流程越來越清晰,他開始發現聯合辦學“水深浪大”,背后潛在的利益大有可圖。周文在懺悔書中提到,“當時我兒子在成都工作,我一直想在成都給他買一套房子,但又湊不夠錢,便萌生了盡快變現手中權力的念頭。”于是,出于快速積累財富給兒子買房的心理,周文踏出了貪腐的第一步。
2018年3月,周文與下屬陳某某(另案處理)商議,趁化院開設農藥經營人員專業知識培訓班之機,私下以化院與某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辦學之名,由陳某某直接負責對外招生、學費收支、課程安排等事宜,僅使用該培訓機構的教學場地,共組織培訓4期,招生約300人,收取培訓費共計14萬元。事后,二人予以私分,其中周文分得約10萬元。
“試水”成功后,周文膽量倍增,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如法炮制多次培訓活動,打著公辦教育招牌大肆進行斂財,獲利18萬余元。
營私舞弊,和兒子簽訂辦學協議
子不教,父之過。周文對自己的父親抱有無比的崇敬,視父親為他教育事業的引路明燈。然而,他自己卻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未將這種質樸務實的家風言傳身教給自己的兒子。
“我兒子學建筑工程專業,畢業后,他先后到國企、教育機構工作,但都因不喜歡、工作苦為由辭職了。后來,通過化院招聘,當上建筑專業的老師,但是又因不適應工作崗位,沒兩年又辭職了……”在周文眼中,兒子周某工作中的“波折”令他感到心疼,因此他不僅沒能正確教育引導兒子,反而加倍溺愛和縱容,在“親情”的外衣下,親手拉著兒子誤入歧途。
2019年6月,在周文的運作下,周某與朋友合伙成立一家教育咨詢公司,從跑企業到找生源,周文手把手教兒子做業務。其后,周文利用自己“有權選擇合作機構”的職權便利,未經化院認可,指定這家并無從業經驗和基礎的教育咨詢公司與化院簽訂成人專科高等教育聯合辦學協議,并美其名曰是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大學生創業。
面對辦案人員,周文提到,“掛上化院的牌子,就意味著兒子的公司不論是從招生上,還是從后期發展上,都有了一個比較穩定的保障。”
隨后,周文以整合生源為由,擅自要求多家與化院聯合辦學但生源較少的培訓機構,將生源集中到其兒子的公司,并按所收學費的30%收取聯合辦學管理費。然后,周某公司在向化院繳納其中的20%后,心安理得地居間收取剩余10%的辦學管理費,共計收取多家培訓機構管理費8.81萬元。
利欲熏心,私設收費項目大肆斂財
官迷了心竅,財縱了貪欲。“周文既想趁著手中有權多拿點好處,又不敢太明目張膽,就想到了巧立名目的主意。”辦案人員介紹道。
為了更隱秘地“撈好處”,周文以“教務管理費”“招生考務費”等莫須有的收費項目名義,對前來尋求聯合辦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明碼標價地收費,所收費用全部進了周文個人“腰包”。
對于向他行賄的,不管是誰,周文均是來者不拒,甚至有的之前都不認識。周文任繼續教育處處長期間,出于推動學校繼續教育業務發展的考量,他積極說服校方搶占成人專科教育市場,并向教育部提交了開展“成人高等專科教育”的申請。
正當他苦于尋找合適的合作機構之際,某培訓機構負責人李某主動來到了周文辦公室,在表明想聯合開展成教業務意圖的同時,承諾除本應繳納的學校管理費外,還可按所收學費的5%向周文支付“教務管理費”。
周文見此人“靈醒”,與其相談甚歡,盡管當時化院的繼續教育資質尚未獲得正式批準,但經過一番“籌謀”,兩人一拍即合。此后,周文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李某在化院開展了4批次聯合培訓,先后多次收受李某以“教務管理費”等名義送來的好處費23.84萬元。
在此后的幾年時間里,多家校外培訓機構、駕駛培訓機構、廣告快印公司等,打著成人專科教育聯合培訓、高等教育自考助學培訓、在校內招收駕校學員、開展廣告業務返點等幌子向周文行賄。經查,2018至2022年間,周文通過私設名目先后收受賄賂75.9萬元。
【案析】
周文損公肥私、損人利己,掛著公辦學校金字招牌花式斂財,讓毫無師資力量、教學質量的合作辦學成為了“掛羊頭賣狗肉”,嚴重敗壞了學校聲譽,損害了學生和家長們的利益,也讓合作辦學變了形、走了樣,背離其提供優質教育資源、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的初衷。周文的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周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周文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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